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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振华:雕塑是讲法的公共艺术

[导读]

   本届全国政协会议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雕塑院院长、全国城雕委艺术委员会主任吴为山提交了要求大力推进城市雕塑立法的提案。

    为什么要给雕塑立法?这个法要怎么立?为此本报记者专程采访了中国雕塑学会副会长,深圳市公共艺术中心艺术总监孙振华,他建议通过立法,用更有时代感的“公共艺术”的概念取代“城市雕塑”的概念。

    全国有近20万只球升起来

    吴为山认为,近年来,城市雕塑越做越高,体量越做越大,数量越做越多。大多数超大型的城市雕塑内容空泛、形式简单,水平一般,徒有大构架而缺乏灵魂。各城市的雕塑形式雷同,没有鲜明的文化特色和精神指向。罗马立柱、裸体雕塑在小区里立起来了。戴瓜皮帽,拉黄包车的雕塑在街上“跑来了”。简单的商业功利和政治口号催生了大量不锈钢球“升”向天空。几根柱子撑起一只球,名曰“开发区大有希望”,几束浪花托起一只球,名曰“长江明珠”,几只手支起一只球,名曰“托起明天的太阳”。近三十年来,全国有近20万只球升起来了。

    吴为山说,全国城雕委曾下发《纪念性雕像参考名单》,但近二十年,随意性较大,塑什么人,塑多大尺度,塑成后安放于什么地方都已经没有标准了。以至于一个地方性的名人,甚至有争议的历史名人被塑成十几米或几十米高。由于没有规范的评审制度,艺术水平低下,雕塑歪曲和丑化了领袖和杰出人物,这些雕塑绝大多数出自非专业人士之手。吴为山呼吁:雕塑立法势在必行。

    公共艺术环境涉及法律责任

    针对这个提案,中国雕塑学会副会长,深圳市公共艺术中心艺术总监孙振华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艺术立法在国外很普遍,例如发达国家通过立法,实行公共艺术百分比计划,即提取一定的建设比例来进行公共艺术建设,这方面,中国远远落后于国际通行的做法。中国的大楼遍地开花,开发商却没有在改善城市环境和建设公共艺术方面的法律责任。还有艺术基金会,也需要法律保障,目前在国内也不规范。

    孙振华赞同雕塑立法,但他认为首先要明确立法前提,这个法管什么,怎么管。如果必须要根据官方制定的“纪念性雕像参考名单”来做雕塑,实际是用法的手段来管雕塑内容。城市雕塑毕竟是艺术,是趣味领域的事,是不是超出了这个名单就违法了呢?孙振华主张用立法来管程序而不是内容。例如,通过立法建立城市雕塑的规划制度、遴选制度、听证制度、公示制度、监督制度等等,用法来保障公民对城市雕塑的参与权利;明确他们的责任和义务,这样的立法,大有必要。

    深圳公共艺术优势不再明显

    孙振华认为中国的当务之急是通过立法,用更有时代感的“公共艺术”的概念取代“城市雕塑”的概念,同时,通过立法解决公共艺术的一系列制度问题,实现公共空间的民主和法制。当然,除立法之外,还有公共教育的问题,公民素质包括领导素质的提升问题等等,这些也是重要的方面。

    孙振华介绍,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深圳在城市雕塑建设方面在全国是领先的,例如成立了最早的城市雕塑办公室;组织制订最早的城市雕塑规划;也创作了一系列城市雕塑精品。这些年随着城市建设的深入,深圳在公共艺术和城市雕塑建设方面相对滞后了。虽然其他一些城市超过了深圳。但深圳仍有很多优势:它有地方立法的优势,有制度建设的优势,有经济相对发达的优势,在城市雕塑或者说公共艺术方面,完全可以成为全国的试验田和标杆,全市上下只要把注意力稍稍放一点在城市公共艺术方面,立马就可以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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